(2015)二中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周霁明申请民事赔偿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二中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周霁明。委托代理人:李××,天津市河西百货公司退休会计。赔偿请求人周霁明于2015年4月2日以(2004)二中监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2004)二中监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申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周霁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