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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周霁明申请民事赔偿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二中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周霁明。委托代理人:李××,天津市河西百货公司退休会计。赔偿请求人周霁明于2015年4月2日以(2004)二中监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2004)二中监民再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申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周霁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