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卓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9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授权代表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卓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宋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原色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年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上海卓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原色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