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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马某某,女,201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幼儿。法定代表人:郑茹,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母。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怀玉人民陪审员  阎跻东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