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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金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