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乙在兰州银行三金支行账号为101271000125216上的存款。2015年4月9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庚武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