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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周培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浩。被告倪卫。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物业公司)与被告倪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实业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自2008年起一直为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5幢801室业主,其尚欠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66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266元及滞纳金2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倪卫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倪卫系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15幢801室业主,住房建筑面积150.7平方米。2012年9月18日实业物业公司与张家港市汇景豪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实业物业公司为汇景豪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其中小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小高层住宅另行收取电梯、水泵运行费8层以上0.8元每月每平方米,地下室车库费每月每个30元,于每年7月1日前交纳全年的物业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7月1日)起按每日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因倪卫结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66元未予支付,实业物业公司因催款未成来院起诉。庭审中,原告明确,倪卫的房屋属小高层,物业费为1.4元每月每平方米乘以150.7平方米再乘以12个月,公共水电费按0.8元每月每平方米乘以150.7平方米再乘以12个月,地下室车库费每月每个30元乘以12个月,其2014年应交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车位费的总金额按4338元主张,以上费用扣除污水处理费72元,被告尚结欠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车位费合计为4266元。滞纳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4年7月2日计算至2015年4月2日,按240元主张。以上事实,有《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张家港市汇景豪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4年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车位费结欠部分4266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2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卫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车位费4266元及滞纳金240元。限被告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38×××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卫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倪卫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