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平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志良与孙连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良,孙连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平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连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良与被执行人孙连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连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大路11926.41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3)平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3)平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