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天哲与刘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哲,刘西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天哲,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刘西宁,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张萍,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哲与被告刘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天哲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