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德与被执行人朱三培健康权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德,朱三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德,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环城东路。被执行人:朱三培,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三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三培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三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三培与其妻李珍拥有家庭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三培与其妻李珍共同共有的储蓄在李珍名下的银行存款9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