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樊纪涛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纪涛,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樊纪涛。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ERICDELIERS),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StephaneParient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王莉(均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纪涛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纪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樊纪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纪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纪涛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辰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