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商初字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宋文成、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宋文成,宋金龙,宋文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陵城区陵州路85号,负责人张广春,行长。被告宋文成,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金龙,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宋文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被告宋文新、宋文成、宋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