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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与欧阳景山、欧阳金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欧阳景山,欧阳金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施金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毓斌,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欧阳景山,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欧阳金象,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志超、汪秀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以下简称石狮农商银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清限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石狮农商银行称,2014年3月5日,被申请人欧阳景山以其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房产和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房产为作抵押,为被申请人欧阳景山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日的各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555.80万元。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各方依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同年3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欧阳景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月利率为0.75%,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合同还约定付息方式、逾期罚息、复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负担等。但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欧阳景山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3月6日的借款本息356.54678万元未还。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未依约履行其担保责任。因二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欧阳景山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房产和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两证”号分别为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房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356.54678万元及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欧阳金象在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异议,主张约定的借款未到期,其有能力偿还借款并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偿还,如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无形增加被申请人的费用。被申请人欧阳景山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就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提出异议事项询问其委托代理人许志超。许志超称,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债务未到期,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利息、设定抵押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事实有效。本案合同标的债已到期,被申请人欧阳景山未依约清偿债务及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未履行担保责任,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成就,被申请人欧阳金象异议不成立,申请人申请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石狮农商银行依法可以以上述二被申请人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欧阳景山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房产和被申请人欧阳金象所有的位于石狮市白灵街【房地产“两证”分别为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狮地灵国用(2012)0XXXX号、狮房建权证灵秀字第01XXXX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所得价款由申请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路支行在356.54678万元(本金350万及至2015年3月6日止未付的相应利息、罚息)及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止期间未还本金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775元,由被申请人欧阳景山和欧阳金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判员  谢清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