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崔仁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仁东,黄梓桥,吴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仁东。被执行人黄梓桥。被执行人吴华娇。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3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梓桥、吴华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梓桥、吴华娇存款人民币7451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