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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玉红与陈玉琴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红,陈玉琴,陈子奇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红,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亦文,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琴,女,1958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奇,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红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陈玉琴、陈子奇变更诉讼请求后未告知陈玉红而直接判决侵害了陈玉红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9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雪代理审判员  李洹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