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侯小毛与被告王伟伟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毛,王伟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侯小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娟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伟,男,成年,汉族。原告侯小毛与被告王伟伟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促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从事兔宝宝地板经营。2014年6月17日,被告以个人名义成立壹家装商会,并邀请其参加商会,约定一年会费4000元,每月组织一次团购活动。其按约给付被告4000元会费,但被告未组织团购活动。后被告给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7月19日将4000元返还给其。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会费,但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4000元欠款。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4000元会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认证意见:被告王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于七月19日前退兔宝宝地板候小毛商会费用肆仟元整。王伟伟2014.07.08。“该款至今未退。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4000元会费,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4000元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候小毛4000元会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