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瑞琴与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琴,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65-1号申请执行人徐瑞琴,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一村。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经营者胡伟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申请人徐瑞琴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承担;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的存款、收入21113.50元(其中本金20900元;执行费213.50元);三、被执行人天山区新华北路美亚美食餐饮广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