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