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羽强奸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050号罪犯王羽,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67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羽在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出赃款人民币267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