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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绍娣与朱国平、黄燕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绍娣,朱国平,黄燕,胥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绍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原审第三人胥艳。上诉人朱绍娣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查明:原审原告胥金英与上诉人朱绍娣于2014年11月13日因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期间,上诉人朱绍娣向本院递交了其与胥金英共同出具的日期为2015年2月4日的撤诉申请。现胥金英于2015年3月1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绍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原告胥金英在其死亡之前亦明确表达了撤回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绍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康威代理审判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姚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