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黄美华,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卫平,李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93号。诉讼代表人王贞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新长、方鹏,员工。被告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万龙村(工业功能村)。法定代表人吴明军。被告吴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302281219)。被告黄美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1310927)。被告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陵上新村。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被告周卫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909221212)。被告李樟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7091916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告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黄美华、建德市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卫平、李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65142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颖审 判 员 施国华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