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胡俊婷与晓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婷,魏小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俊婷。被告魏小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婷与被告魏小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俊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胡俊婷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祁卫林人民陪审员 朱 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传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