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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胡俊婷与晓萌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婷,魏小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胡俊婷。被告魏小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婷与被告魏小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俊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胡俊婷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祁卫林人民陪审员  朱 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传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