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开正与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黄开正,王云莉,敖中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原名广西外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潘英英,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笛,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涛,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开正。委托代理人:黄剑,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云莉。委托代理人:麻强,广西南国雄鹰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敖中华。上诉人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黄开正、原审第三人王云莉、原审第三人敖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263元,上诉人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广西外贸发展促进中心。审判长 付 浩审判员 肖燕青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