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玉与张书荣民间借贷纠纷财产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张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00257-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张书荣,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不详,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住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弋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周玉与张书荣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书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