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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浩峰与唐德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峰,唐德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黄浩峰诉唐德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黄浩峰。委托代理人:张向民,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永金,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浩峰与被告唐德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浩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浩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锦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洁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