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4年3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