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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四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4年3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刘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