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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钱为民、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与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朱向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为民,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朱向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钱为民,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潜水河畔土菜馆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151号2-1-106室,现住安徽省潜山县皖镇潜水河畔土菜馆内,身份证号码340802197210040876。委托代理人:刘龚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北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朱向东,该旅行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向东,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业主。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为民诉被告潜山县天柱山神洲旅行社、朱向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