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189197-0。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久长,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