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周某某、汤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周某某,汤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景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汤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夏健蓉本院收到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汤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