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兵修与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李兵修。被告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新河口桥头。负责人张金普,该化工园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修与被告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协议。原告李兵修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兵修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