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邴业飞,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甲,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西监区服刑。原告刘某与被告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山东省潍坊监狱西监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邴业飞、被告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项某乙。被告在婚前就有第三者,有孩子后经常夜不归宿,还有赌博习惯,经常同原告吵架闹离婚。被告曾于2013年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父母经常到原告娘家闹事,孩子上幼儿园户口本也不给,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被告因打架被判刑,现在服刑。为了孩子和原告的身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项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项某乙,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曾诉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18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5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原、被告自愿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子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项某乙发生的5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由原、被告均担,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商量。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70000元,系被告的个人债务,由原告代为偿还,被告出狱后偿还原告70000元。原、被告均认双方无夫妻共同存款、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原告主张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清平路××××公馆4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17.53平方米,无附属设施,抵押银行贷款,现欠银行贷款数额不清楚,是否确权原告不清楚。被告主张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的首付款系由被告的父母出资,贷款也系被告的父母偿还,尚欠银行贷款数额不清楚,建议房产转让后原、被告分割房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生育一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项某乙发生的5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均担,上述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虽一致认可,被告借原告父母70000元系被告的个人债务,并达成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刑满释放后偿还原告70000元的一致意见,但因上述70000元借款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原、被告双方可自行解决。对于原告主张的坐落于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街清平路茂华××××4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双方已取得完全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对上述房产不宜一并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项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项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自2015年5月起至项某乙十八周岁止,项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的5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由原、被告凭票据均担;被告项某甲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张旭艳审判员 王世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