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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健与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费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8号原告:王健,居民。被告:费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