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继华与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华,李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蔡继华,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锡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华诉被告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继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继华负担。审判员 叶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