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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文渊,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