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文渊,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