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吴志坚与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坚,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498-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坚.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被执行人:古丽皮亚·伊不拉音。申请执行人吴志坚与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借款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新乌证内字第159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志坚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391670元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志坚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努尔·尤努斯,古丽皮亚·伊不拉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吴志坚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志坚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吴志坚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字第1599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姬 梅审判员 马 金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克热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