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陈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于2014年9月上旬至2014年12月间,在普宁市占陇镇洪厝寨村经营的杂货铺内,开设一赌摊,提供自动麻将桌、麻将、扑克牌、“鱼虾蟹”等赌具吸引参赌人员赌博,每天参赌20多人次,从中抽水牟利10000多元。2014年12月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陈XX及参赌人员陈楚强、陈楚炎、陈坤波、陈清辉、陈永忠时,现场查获赌具自动麻将桌1台、麻将牌2副、扑克牌1副、“鱼虾蟹”赌具1套以及赌资人民币64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XX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陈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