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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青诉被告姜洪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