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青诉被告姜洪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