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唐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松林、陈鹏与陈鹏、陶雨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林,陈鹏,陶雨芳,陶扣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高松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翠萍,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村民。被告:陶雨芳,村民。被告:陶扣山,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林与被告陈鹏、陶雨芳、陶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松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高松林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王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