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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锦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韩锦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098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锦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锦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