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顾志进与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志进,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顾志进。被执行人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小东。关于顾志进与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2014)通皋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0万元,执行费49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长江镇丰泽路274号豪天花苑的13套商品房,并对其中的11套房屋进行了处置,目前正在评估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承诺于2015年4月10前给付90万元,于2015年7月10日内给付15万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