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东与被告段树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东,段树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袁国东。委托代理人曹泽锋,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树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姜跃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东与被告段树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国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