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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光磊人民陪审员  赵永斌人民陪审员  蒋 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