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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0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倪某某(系被告苏某某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某某位于府谷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镇石油巷(石油公司集资建房)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苏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告苏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苏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苏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苏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苏某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刘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刘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刘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刘某某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