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梁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梅,梁太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梅,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太文,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长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红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红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红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由梁太文负担三千九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赵红梅负担一万五千二百二十六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元,由赵红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