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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诉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第三人锦州市锦华商场、锦州市锦州银行撤销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锦州市锦华商场,锦州市锦州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杨跃宾,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锋,系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宝,系古塔区政协副主席。被告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裴志忠,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任斌,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海福,该处法律顾问。第三人锦州市锦华商场,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何宝生,该商场经理。第三人锦州市锦州银行,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第三人锦州市锦州锦华商场、锦州市锦州银行撤销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贾英博审 判 员  孙 金代理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