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果春梅与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春梅,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果春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告:赵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春梅诉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果春梅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