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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秦钧云,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