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秦钧云,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