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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毕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762号原告:毕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邵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毕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谢韬正、人民陪审员胡慕珏、邱战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重大共同财产。双方初识时,原告发现被告待人处事反应比常人稍慢些,在原告追问下,被告告知其早年因为家庭原因导致患有轻度抑郁症,一直有进行治疗,已在逐步康复中,随后,双方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逐渐发现被告的病情远不止其婚前描述那么简单,被告病情时常发作,每次发作都会大吵大闹,甚至动手殴打原告父母并多次扬言要杀死原告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整个家庭长期笼罩恐怖的气氛,不得安宁。后来被告哥哥送来被告的××人证,原告才得知被告早在2009年就已经鉴定为精神××三级,原告及家人多次带被告就医,但被告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后来被告本人也不配合治疗,导致病情更加恶化。被告婚前蓄意隐瞒病情的行为以及婚后久治不愈的精神疾病状况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双方已经无法正常组织家庭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3、4条规定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2、居民户口簿;3、××人证;4、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毕某与被告邵某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毕某与前妻生育两子女。原告毕某于2013年第一次向本院起诉被告邵某离婚,后以(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83号的撤诉裁定终结该案。现原告毕某第二次起诉被告邵某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毕某与被告邵某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被告的精神疾病状况恶化导致双方沟通较差致夫妻感情渐差,原告毕某于2013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终结;现再次起诉,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此,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毕某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毕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韬正人民陪审员  胡慕珏人民陪审员  邱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