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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青与赵玉芳、赵伟宏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赵玉芳,赵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28号原告:李青,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伟宏,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与被告赵玉芳、赵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青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赵玉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浍河路北侧××号民政局住宅楼××室的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玉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浍河路北侧28号民政局住宅楼××室的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