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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初字第019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翁懿伟与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懿伟,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192-12号原告翁懿伟。委托代理人姜水英,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懿伟与被告海门绣品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懿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懿伟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宁代理审判员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刘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