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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葛某某,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卓 来自: